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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产业园区:

  区经委制定的《关于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一届区委第8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

  关于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坚持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促进生态岛民营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注册和经营均在本区(注册地和经营地需一致)、纳入红榜企业名单并符合扶持标准的民营实体企业。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一)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对房地产企业、空转商贸型企业不予扶持;

  (三)以政府投资或以购买政府服务方式所形成的崇明本级年度贡献不予扶持;

  (四)对承担政府工程所形成的崇明本级年度贡献不予扶持;

  (五)已列入减量化、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不予扶持;

  (六)已享受新兴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予扶持;

  (七)列入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动迁的企业不予扶持;

  (八)其他不符合生态岛产业定位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扶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中崇明本级年度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予以扶持。其中,贡献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最高按40%予以扶持;贡献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最高按50%予以扶持;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按60%予以扶持。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本扶持意见由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

  (二)规范项目申报

  企业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注册所在地乡镇或园区初审后上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申报的单位和企业,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和市、区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调整执行。

  (三)本意见扶持资金可与其他区级扶持资金同时享受,但企业享受本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崇明本级年度贡献。

  (四)对崇明生态岛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认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扶持标准。

  (五)对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功能定位、具有生态产业显著带动效应、能拉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入驻民营实体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给予扶持。

  (六)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起止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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