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崇经﹝2019﹞13号),做好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扶持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起开始组织申报,对上一年度(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以此类推。
二、扶持对象
1.符合《关于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对象的相关企业。
2.经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一事一议”认定的“对崇明生态岛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三、申报和受理流程
(一)乡镇园区预审
乡镇、园区组织企业填报“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进行预审,盖章后汇总至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相关委局审查
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分别对提交申请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1.区经委对照企业名单,筛除非民营企业。
2.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扶持年度红榜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筛选,筛除未纳入该年度红榜企业名单的企业。
3.相关部门对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八种不予扶持情形对企业进行筛选,有一种情况符合即予以筛除。
4.相关乡镇对照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进行审查,筛除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
同时通过以上四项资格筛选的入围企业,确定为拟扶持的民营实体企业。
(三)确定扶持金额
本意见扶持资金可与其他区级扶持资金同时享受,但企业享受本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崇明本级年度贡献。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办局对拟扶持的民营实体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其他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汇总。
2.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拟扶持的民营实体企业的上一年度崇明本级年度贡献(记作G),按照扶持标准,计算得出拟扶持金额(记作F),同时确定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其他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记作T)。享受本扶持办法,需满足F+T≤G。
当F+T≤G时,扶持金额为F;
当F+T>G时,扶持金额变为f,f=G-T,当f为负数时,不予扶持。
(四)联席会议审定
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内容提交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
四、其他
企业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伪造、虚构、隐瞒相关信息及内容,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撤销红榜企业称号,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